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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加强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次数:239次  来源:本站

深化改革 加强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

2014-12-23 上午 09:21:32 来源: 点击数:835

         ---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讲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李台然副厅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宣贯工作会议,目的是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文件,切实指导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工程造价领域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步伐,强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意见》是国家住建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全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向性文件。《规定》是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新的行政法规,是我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建设,健全工程造价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意见》、《规定》的出台,为我省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纵观两者内容,有诸多方面内容是高度一致的,如: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制定市场相适应的工程定额管理制度;构建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简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行为,遏制拖欠工程款;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打击分支机构和造价工程师挂靠现象;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等等。因此,希望大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转变理念,摆正位置,提炼国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精髓,孵化出工作动力,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以《意见》为指导,切实保证《规定》有效实施,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管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着力建设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守法诚信、监管得力的工程造价管理法治体系。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为了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意见》、《规定》,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几点意见:     

   一、加强组织学习,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意见》已于2014年9月30日颁发、实行,《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颁布,并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调动力量,采用多层次、多途径、多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入领会《意见》、《规定》精髓,确保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组织学习。以《意见》、《规定》为主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束缚工程造价改革的障碍,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二是宣传与培训并举。借助媒体、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采用培训班、专题班等方式,让全行业、全社会真正理解、掌握《意见》、《规定》内容,洞悉国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动向,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治意识。三是加强交流。以市场为导向,抓住《意见》、《规定》颁布、实施这一契机,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学习,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支撑体系,制定《意见》、《规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程造价管理措施,整体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构建工程造价法治政府。    

   近年来,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特别在招标投标市场中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但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协同监管的机制仍不健全,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监管得力,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加强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努力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将“必须为”的工作抓好抓实,加快建设工程造价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协力共管的法治政府。一要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以《规定》为抓手,依据《规定》赋予的职责,落实职能定位,依法履行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工作中,主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分明地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二要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商议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开发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新应用,解决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分散,信息平台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消除行业保护和地方壁垒,实现有效整合与无缝集成,确保政府部门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三要建立工程造价违法联查机制。积极配合监察、纪检等部门,依法查处工程造价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公众监督效应,严肃执法效力,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构建工程造价的法制社会。    

   三、加强计价质量,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控制。    

   国有投资工程使用国家公共资金,代表公共利益,需要从严监管,杜绝国有资金流失和浪费。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约束使用国有资金行为、控制国有资金风险为主线,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国有投资工程造价。一是推进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制度。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为原则,实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抑制国有投资工程高估冒算、“三超”的不良现象。二是完善招标投标计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落实《规定》要求,一方面提高招标人招标计价法制意识,保证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质量,让投标人在招标前清楚掌握工程量清单,规范投标人竞争行为,避免恶性竞争,防止围标串标。另一方面强调投标人要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自主投标报价,引导市场充分竞争,有效控制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再者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报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是建立概算管理制度。加强概算管理,是对国有投资工程投资实行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重视概算编制和管理,充分发挥概算对项目投资的控制作用,严格把好概算审批关。对需要调整概算的国有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任何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信息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企业主动公示经营过程形成的信息,是公拥众有的基本权利,要给予公众“知情权”。政府公开信息,是阳光行政之举,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决定,切实加强我省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按照国家建立工程造价大数据的统一规划,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同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为行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具有公信力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一要建立信息服务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分工,建立健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三级组成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层级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做好规划,完善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健全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机制,共同打造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二是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常态化,推进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开列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主动公示自身经营信息,形成社会监督合力。三是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我省是国家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省之一。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彻底打破工程造价信息孤岛,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数据;要加强建设单位报送“四价”(即: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文件管理,抓好“四价” 数据测算工作,深入分析“四价”数据,为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提供依据,为政府和社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化、信息化服务。四是做好价格信息服务转型。《规定》明确提出,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要以公益服务为原则,切实明晰政府与市场发布工料机价格信息的边界。由政府发布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认认真真地采集、发布;可由市场完成的价格信息,就应交由市场主动作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通过强化监管,着力引导市场完成的价格信息向更合理、更有利于建筑业有序竞争的方向发展。    

   五、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强化监管转移”要求,着力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解决市场计价活动的不规范、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健全诚信体系,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决定,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工程造价活动,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同时不断优化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一是规范工程计价活动备案行为。依据《规定》实行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计价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备案行为,对备案事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要张榜明示,确保备案简便、容易操作,避免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二是建立行政处罚曝光机制。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行政处罚的信息,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示自身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自亮“家丑”,发挥媒体、网络监督效应。三是加强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建立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建立诚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制度。我省列为国家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试点省市之一。要完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建设,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档案制度,完善诚信褒奖机制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要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实施信用记录管理,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工程的计价活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使诚信成为市场竞争动力,引导行业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同志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一项融工程经济技术与管理为一体的工作,也是一项关系到市场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全面贯彻本次宣贯会议精神,健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开拓进取,扎实工作。随着我省工程造价深化改革,摆在我们面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将更加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同心同德,加强和优化工程造价专业化、技术化、信息化的公共服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依法行政,建设工程造价法治政府而奋斗!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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