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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部门及平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进行监督应用。
  第四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分类】工程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建设单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的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具体评价。
  年度履约评价是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的履约评价结果,对各承包商当年度的履约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评价时间】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类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主选择阶段履约评价时间。按时间一般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和半年履约评价,或按履行合同所处阶段分为前期阶段、建设期阶段、维修保修阶段等,详细可参考附表1。合同工期3个月及以内的,可不进行阶段履约评价,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合同工期1年以上的,至少需进行一次阶段履约评价。招标代理合同一般只需要进行最终履约评价。
  考虑到竣工图绘制、档案资料移交、规划等各项验收、质保期维修保修、工程结算等工作需在项目移交后方能完成,设计、造价咨询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监理、施工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维修保修期满后进行。招标代理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在取得招标完成证明后进行。但实际最终履约评价阶段及时间应结合各评价单位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第七条【评价方法】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按照附件中的履约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并结合第十三、十四条得到评价结果。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应结合阶段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第十三、十四条得到评价结果。
  第八条【评价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账户,登录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共享平台按时操作,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填报,对承包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十三、十四条中列出),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由代建单位对其他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工程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第九条【评价依据】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工程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条【评价内容】对代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人员配备与履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成本与资金管理、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代建)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1)。
  对施工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2)。
  对监理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3)。
  对设计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设计)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4)。
  对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造价咨询)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5)。
  对招标代理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福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招标代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6)。
  工程建设单位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当在工程建设单位评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商申辩后应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在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导致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结论】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大部分履约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90~100分;
  (二)良好: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75~89分;
  (三)一般: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60~74分;
  (四)不合格:承包商的履约表现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需有关单位重复发出指令、反复整改,才能达到满意水平,评价得分在59分(含)以下。
  第十三条【不得评为“优秀”、“良好”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74分的,以74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的;
  (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年度累计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六)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直接评为“不合格”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 (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20%)的;
  (三)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
  (四)履约评价表中有单项得分为0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六)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5人及5人以上)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被认定行贿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
  (八)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合同;
  (九)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项目结算价超过审计部门审定价5%的造价咨询合同;
  (十)因自身原因与建设单位产生法律纠纷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评价申报】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季度履约评价于每年3、6、9、12月的20~30日集中申报;半年履约评价于每年6、12月的20~30日集中申报;最终履约评价于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
  第十六条【年度履约评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各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统计,综合得出各承包商的年度履约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每份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当年阶段评价得分的平均分×p+最终履约评价得分×f。若本年度同时有阶段评价和最终评价的,p=0.3,f=0.7;若本年度没有进行合同最终履约评价的,p=1,f=0;若本年度没有进行过阶段履约评价,只有最终履约评价的,p=0,f=1。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仅有一份合同进行履约评价的,该份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单位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一份及以上合同进行履约评价的,如履约单位所有合同年度履约评价都为合格以上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得分为所有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平均值,再根据此分值进行评级。如履约单位有一份及以上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则该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高只能为74分。
  第十七条【结果公布与应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对申报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等媒体予以公布。每年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承包商的年度履约评价情况通报全区各相关部门,作为我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投资工程评标、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录用等提供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奖励与惩罚】每年度对所有参与评价的承包商,根据履约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激励措施。
  (一)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区住建局官网公开通报表扬。对代建、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由福田区政府授予“福田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团队”称号;对代建、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类履约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授予“福田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单位”称号。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季度有合同阶段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可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
  1、向承包商发函进行书面警告;
  2、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在下一季度加大监管力度;
  3、该合同的发包单位可以不再接受其投标或承接新工程,同时违反合同条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惩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向全区相关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可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
  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
  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在下一年度加大辖区内所有该承包商承接项目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3、未来三年内可拒绝其参与福田政府投资工程投标。
  (四)对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可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
  1、对项目负责人列入该项目实施单位“失信人”名单;
  2、项目实施单位可在未来三年内拒绝其参与本单位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影响评价处理】承包商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以该等级区间最低分计,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并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评价责任】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全区通报批评的处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审查其下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同时清查该建设单位在定标过程中是否严格考虑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情况并作出公正投票。
  第二十一条【分包商履约评价】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由施工总承包商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属】本实施细则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未完工的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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