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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坪住建〔2017〕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进程,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单建设工程,是指由坪山区承担的国有或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政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6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建、装饰装修和边坡治理工程;4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承包商的资质能力、技术力量、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能力、工程业绩、社会信誉、履约评价、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情况,选择一批综合能力强、履约能力高、工程质量有保障的建设工程承包商组成预选库。
第四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是简单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简单建设工程发包的相关政策。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简单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实施部门,负责制定承包商预选库入库资格条件和入库规则,负责预选库的组建和管理。
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简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简单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简单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招标人应当从预选库中,通过具体简单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承包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单建设工程招标不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
(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项目。

第二章 承包商预选库的组建

第七条 承包商预选库组别及数量。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8家,候补预选承包商2家;
(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8家,候补预选承包商2家;
(三)市政公用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8家,候补预选承包商2家;
(四)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8家,候补预选承包商2家;
(五)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8家,候补预选承包商2家;
(六)边坡治理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正式预选承包商3家,候补预选承包商1家。
第八条 承包商预选库实行末位淘汰原则。
每组承包商预选库中,正式预选承包商服务一年后,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组别就承包商一年内所承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工程管理等情况综合评估后排名,排名靠后的N家承包商淘汰出库(N为各组别候补承包商数量)。
每组淘汰后剩下的承包商与该组候补承包商一起,组建成为该组别下一年正式承包商库。
第九条 承包商预选库应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采用“定性评审、票决定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承包商预选库组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企业可根据资质情况投标各组别承包商预选库,并拟派五个以上固定注册建造师承接坪山区简单建设工程。入库后备案的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确需更换的,更换次数不得超过3次。
更换注册建造师的行为将纳入企业诚信信息,作为简单建设工程承包商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拟投标各组别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组除外),并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拒绝其投标承包商预选库:
(一)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五)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建承包商预选库,规范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和使用,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承包商择优标准可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6号)》执行。

第三章 简单工程发包

第十四条预选库原则上使用两年,启用时间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预选库实施通知为准。
招标人和承包商实行履约评价制度。承包商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或基本合格达两次的,可直接清除出库。候补预选承包商只在综合评价完成并末位淘汰后成为正式预选承包商。
承包商在坪山区域内的履约能力应作为其投标坪山区其他建设项目时的定标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简单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一中一停”和“总量控制”。
当承包商承接该组别某简单工程后,应暂停其承接该组别下一个简单建设工程资格,待该组别下一个简单建设工程完成招标后,恢复该承包商承接所在组别简单工程资格。
当某承包商承接该组别简单工程累积金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应暂停其承接该组别简单工程资格,直至该组别其他承包商自预选库使用起所承接简单工程累积金额均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该组别所有承包商开始新一轮简单工程承接。
第十六条 预选库组建后,具体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流程如下:
(一)项目招标人根据发改部门概算批复或项目资金来源的依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申报项目登记备案,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登记备案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申报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须重新申报项目登记备案。
(二)项目登记备案后,招标人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资料:
1.交易公告;
2.招标文件(含工程量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设计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
4.其他文件。
(三)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并发布交易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预约项目定标时间。
(四)招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定的定标室,按照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项目中标候选人。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及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公告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书面合同订立后1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具体简单工程定标可采用直接抽签法、价格竞争法和票决定标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和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九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承包商,区住房和建设局应按工程监管要求进行处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其清除出库:
(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履约评价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达两次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出现以上情况的承包商,将计入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黑名单。
第二十条 暂未列入各类别承包商预选库的简单建设工程,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其发包行为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得转让或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建设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当参照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坪山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坪山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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