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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及市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采购业务人员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年度抽检比例由主管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开设政府采购栏目,对外发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对外公开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异议受理部门和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编制确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项目需求标准,建立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自行采购项目预选供应商库及预选采购规则。   
(六)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编制确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进口产品采购允许类清单和控制类清单,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需求开展集中论证。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对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业务人员组织开展一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做好与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业务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采购人应当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等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且多数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方可有效”的原则进行决策。其他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后,在其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重大项目采购需求。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我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四)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拟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转为自行采购的。   
(五)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我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自定法确定项目中标供应商的。   
(六)研究确定备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关于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规则。   
(七)采购人认为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三)、第(四)项,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纳入自行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分级授权、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分类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一)对于抢险救灾类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金额二十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对照前述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单位可以适用于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情形、限额标准、决策程序,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对于不适用于直接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对于经常发生的自行采购项目,比如公务车加油、公务车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装饰修缮等,采购人可以自主建立适用于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预选供应商库,明确预选规则,按照预选规则从预选供应商库中确定具体项目的供应商。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四章 流程控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为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预留充足时间,确保长期服务项目新旧服务期衔接到位,确保部门履职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代理机构选取规则,明确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单位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实际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费或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计划,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项目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条款、项目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当自觉执行政府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文件内部确认制度,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不能派代表参加评审)。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熟悉电脑操作的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结果内部确定(确认)制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内部审核制度、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提高履约验收效率。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答复制度,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客观、公正,与事实相符,说明合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群众举报、情况反映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情况、证据和材料,执行生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区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2010年3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深财购〔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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