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宝安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宝安区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宝安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造价咨询管理活动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内容、良好行为评分标准、不良行为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3。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负责人信息; (三)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的造价咨询工作获得国家和省、市、区各级表彰奖励的; (二)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的造价咨询工作,在经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可的社会组织和团体,组织的区级及以上的造价活动评比中获得表彰奖励的; (三)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过程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救灾、援建工作,获得政府表彰的; (四)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主动配合宝安区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项目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建设单位为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区国有企业)。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造价咨询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和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从事造价咨询工作中违反有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标准,被造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 (三)其它符合列入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区造价站)负责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造价站的主要职责: 审核认定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自行诚信申报。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送达及录入: (一)信息采集 良好行为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在获得之日起60日内自愿向区造价站诚信申报,并提供有关书面认定或证明材料。区造价站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良好行为信息自获得之日起超过60天未申报的,不予采集。区主管部门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区造价站直接采集。 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其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信息送达 对被认定具有良好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下发《良好行为认定书》,并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信息录入 经区造价站认定为良好行为信息后,及时录入区住房 和建设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送达及录入: (一) 信息采集 1.区造价站的监督软件自动识别出质量偏差率超过5%的工程计价文件,经人工核验认定的; 2.区造价站在审核工作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有其他不良行为; 3.其它单位将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料转交区造价站,经区造价站调查认定的; 4.建设单位转来的项目履约不合格评价资料。 (二) 信息送达 1.对被认定具有不良行为的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区造价站将对其进行监督约谈,并开具《不良行为认定书》。 2.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下发《纳入造价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告知书》,并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陈述申辩 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自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纳入造价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造价站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区造价站自收到申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结论。 (四)信息录入 本条第(一)款信息采集所列的4种情形,经区造价站最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后,及时录入区住房和建设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自该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布时间以信用评分标准中列明的有效期为准。在公布期限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评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实行动态加减分制,初始分值为80分。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加分、扣分值自动归零。 信用主体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 (一)A(优秀):信用评分综合得分为100(含)分以上,表示信用主体在评价期间信用优秀; (二)B(良好):信用评分综合得分为80(含)~100分,表示信用主体在评价期间信用良好; (三)C(一般):信用评分综合得分为60(含)~80分,表示信用主体在评价期间信用一般; (四)D(较差):信用评分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下,表示信用主体在评价期间信用较差。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分为A等级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区造价站可实施下列奖励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该类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三)在区造价站协审单位招标时,对该类企业给予加分考虑。 (四)在宝安区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分为D等级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区造价站可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谨慎选择该类企业和谨慎选择该类个人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 (三)纳入区造价站严管通道,对其相关业务办理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四)在区造价站协审单位招标时,对该企业“一票否决”。如该企业已是区造价站的协审单位,则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五)不接受其评先评优资格的申请。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引起信用扣分的,如该不良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同时按相关规定对该不良行为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宝安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约谈,并实行信用“黑名单”制度。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责任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区造价站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二条 区造价站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告知,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区造价站可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谨慎选择该类企业和谨慎选择该类个人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 (三)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如其行为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区住建局将从严处理。 (四)在区造价站协审单位招标时,对该企业“一票否决”。如该企业已是区造价站的协审单位,则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五)不接受其评先评优资格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将向宝安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信用管理平台推送。 第二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瞒报或虚报相关信息的,纳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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