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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宝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外,还包括以下限额以上参照《暂行办法》予以纳管的建设工程。
  (一)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一户一栋”)建设工程;
  (二)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三)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除《暂行办法》规定的零星作业外,还包括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雇请他人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 以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三)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纳管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社区工作站负责组织社区整治中队对本辖区内网格员巡查零星作业中发现的违反负面清单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其中有涉及到应急管理、消防、公安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社区整治中队通过智慧系统上报街道办进行查处,或由街道办通过智慧系统转消防、公安、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区网格办负责指导全区网格员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会同区住房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对辖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基础网格员、安格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备案和信息上报的信息化,信息分流和跟踪督办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十一条 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相关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区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区负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筑施工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 备案纳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新建、停建复工、危房重建等应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实施细则》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同时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承担备案服务职责,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对外公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流程和备案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小散工程备案受理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及结构加固、增加荷载的小散工程的备案,以及参照小散工程安全纳管的限额以上工程的备案;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引导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
  (二)除工业园区外,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并予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的小散工程除外);
  (三)社区工作站负责其他限额以下小散工程的备案。
  第十七条 零星作业备案分工:
  (一)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作业,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社区工作站承担其他零星作业备案职责。
  第十八条 小散工程备案统一材料:
  (一)申请人是建设单位(业主)的,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业主)授权他人办理备案的,受托人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小散工程备案登记表;
  (三)施工合同。
  涉及结构加固、增加荷载的小散工程,以及限额以上工程,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施工图纸(加盖出图章)、出具该图纸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涉及结构加固、增加荷载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还需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以上)或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安全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安全员资格证书;
  (三)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或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以上)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安全主任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以上)或安全员资格证书;
  (四)涉及结构加固、增加荷载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零星作业备案统一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是建设单位(业主)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业主)授权他人办理备案的,受托人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零星作业备案登记表;
  (三)作业个人身份证明,进行特种作业的,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四)有签订作业合同的,提供作业合同原件与作业单位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仅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应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统一备案流程:
  (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到窗口申请备案,提供相关文件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
  (三)备案受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受理备案,发放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检查负面清单和受理回执,备案申请人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持受理回执到备案受理单位进行销案;
  (四)备案受理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智慧系统。

  第四章 巡查执法

  第二十二条 小散工程安全巡查内容包括日常安全巡查和专业安全巡查。
  日常安全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三)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
  (四)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穿防滑鞋等;高处作业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梯子是否未垫高使用;
  (五)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有无搭设安全防护棚;
  (六)临边、洞口等易坠落的地方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
  (七)电工是否持证上岗,用电作业人员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无积水,电线是否与水隔绝;
  (八)其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纳入小散工程日常安全巡查的内容。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需将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表格化,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专业安全巡查应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指引(试行)》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小散工程安全巡查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备案的小散工程,或街道办事处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额以下小散工程,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属地网格员、安格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安全巡查;
  (二)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网格员、安格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可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社区工作站需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巡查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安格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小散工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当日上报智慧系统,由智慧系统转至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法查处;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当日上报智慧系统,由智慧系统转至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法查处;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智慧系统,由智慧系统转至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街道综合执法队对小散工程整治完毕的,应通过智慧系统向巡查人员发布定点复查任务,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应按照《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巡查要点》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负面清单》进行巡查。
  第二十六条 零星作业安全巡查按如下分工进行:
  (一)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的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网格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零星作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可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社区工作站需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巡查情况进行核查;
  (三)工业园区或工矿企业的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安格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
  第二十七条 零星作业的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零星作业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当日上报智慧系统,由智慧系统转至社区综合整治中队督促整改。社区整治中队督促整改过程中有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的由社区整治中队通过智慧系统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应急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发现登记备案后的零星作业存在安全负面检查清单有关问题的,立即督促其对照负面清单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拒不执行的,当日上报智慧系统,由智慧系统转至社区综合整治中队督促整改。社区整治中队督促整改过程中有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的由社区整治中队通过智慧系统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应急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社区整治中队督促整改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期间,巡查人员应继续按照巡查要求对未上报移交的零星作业巡查事项进行日常巡查,直至零星作业完工核销;
  (四)社区整治中队完成督促整改,或相关部门完成整治、查处后,立即通过智慧系统通报给巡查人员,由巡查人员将有关事项继续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第五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分类报送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市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曝光、红色警示、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承接小散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市住房建设局的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进行信用登记。
  第二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移送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三十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区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根据街道辖区情况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指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备案所需的示范文本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另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原有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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