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巩固房屋租赁市场良好秩序,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就“未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房屋”依法有条件开展房屋租赁备案服务。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以申请租赁备案的房屋 (一)未取得房屋权利登记证明,但是属于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尚未被各级执法部门认定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房屋。 (二)用于工商业用途(含与工商业生产经营配套的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等)的房屋,属于在2009年6月2日后所建,但尚未被各级执法部门认定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建筑。 (三)已取得权利登记证明,但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 (四)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允许临时使用的房屋。 房屋所在社区工作站可以应当事人申请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开具《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其是否“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租赁主管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租赁服务申请后核查。 二、不予受理租赁备案申请的房屋 (一)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即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采用《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排查为C3类的房屋;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属于《关于加强工业生产用房租赁监管的若干措施》中明确不予提供租赁备案服务情形的工业生产用房; (四)存在其他不得出租情形的房屋。 三、当事人申办租赁备案,应当提交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暂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和《临时使用备案证明》的,可以提交如下有效材料之一,证明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 (一)各级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收件回执》; (二)房屋所在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 全区既有房屋安全排查结论为C1、C2类的房屋,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经安全鉴定或排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才能申请租赁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地质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使用前检验、检测或鉴定的,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房屋租赁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限为准,但租赁期限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20年; (二)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五、申办房屋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凭证》的流程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对房屋租赁备案的管理,参照市主管部门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该出租房屋违反相关规定不得出租的,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应当及时将其列入“禁止出租类”管理;已经办理备案的,依照规定撤销其备案。 七、房屋租赁备案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提供各职能部门共享。条件成熟时,房屋安全纳管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职能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比对、查验。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样式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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