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 为落实《宝安区关于稳定工业生产用房租赁价格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宝府办〔2018〕30号)及其工作指引,我局以房屋租赁管理职责与权力清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生产用房租赁监管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加强工业生产用房租赁监管的若干措施 根据《宝安区关于稳定工业生产用房租赁价格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宝府办〔2018〕30号)及其工作指引要求,区住房建设局以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责与权力清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正确适用工业生产用房参考租金 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在适用我区工业生产用房参考租金(简称“参考租金”)时,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发布的使用指引操作,同时遵守“四不得”准则,即:不得因遵守参考租金而单方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不得以因遵守参考租金而将本方义务转嫁对方;不得利用参考租金逼迫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涨、降租金及增、减其它租用房屋的费用;不得违反“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工业生产用房出租人(业主和管理人)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时,如认为参考租金明显高于其物业出租价格,可能增加其纳税义务的,可向租赁监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租赁监管部门按实际核实确定其单独的参考租金。提出复核参考租金申请必须以栋为单位(超过1000平方米),在同一个参考租金发布周期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 二、严格工业生产用房租赁备案办理条件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的工业生产用房(即M1,直接用于传统制造业生产类),当事人申办租赁备案时应当承诺遵守《宝安区关于稳定工业生产用房租赁价格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试行)》,不出现下列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二)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四不得”准则; (三)两次或两次以上转租房屋; (四)连续租期不足12个月(经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除外); (五)出租人(业主和管理人)、承租人不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六)出租人(业主和管理人)、承租人不配合职能部门市场调查工作,或调查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存在严重安全、消防、治安隐患;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三、有条件放宽工业生产用房租赁备案期限 取得有效期超过五年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工业生产用房,经区政府批准其临时使用期限超过五年的,我区房屋租赁部门将按区政府批准的临时使用期限受理其租赁备案申请。 四、依法加强工业生产用房租赁市场监管 区、街道房屋租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租赁市场进行有效巡查、监管。 (一)监管对象:辖区内所有房屋租赁行为都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监管在市场调查中发现的合同租金畸高或畸低、招租定价异常且缺乏合理依据的工业生产用房租赁行为。 (二)监管方式:例行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及转办线索调查。 (三)监管结果运用 1.工业生产用房实际租金超过参考租金15%以上且无合理原因的,将按照《宝安区关于稳定工业生产用房租赁价格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规定处理。 2.对违法转租、囤积工业生产用房行为,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惩处。 3.将违反承诺的租赁当事人列入租赁失信人,通报宝安区社会信用部门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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