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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龙华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过相关程序确定,自愿在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接受项目委托,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交易中心是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实施主体,管理方式主要采取日常记分制。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初始分每年1月1日重置为100分,新加入的代理机构日常记分的初始分为加入时现有代理机构的平均分。日常记分中的当前得分为初始分减去扣减分所得。
  第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龙华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扣分指标列表》(见附件1,不定期更新,以最新版为准)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管理,并向被扣分代理机构发出《龙华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扣分告知函》(见附件2)。代理机构当前得分将定期通报。
  第七条 代理机构所获得的项目委托额度根据当前得分确定,1分对应20万元额度,初始分100分即对应2000万元额度。得分的扣减将直接导致项目委托额度的减少。
  第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向仍有可用额度的代理机构随机分派委托。获委托项目总金额达到其项目委托额度的代理机构退出此轮抽签,直至只剩下一家代理机构仍有可用额度时,此轮抽签结束。
  第九条 一轮抽签结束后,交易中心将重新向全部当前得分不低于60分的代理机构按照其当前得分分派额度,开始新一轮的抽签。
  第十条 新一轮抽签额度,应减去各代理机构上一轮抽签中最后一个项目超用的额度。上一轮抽签中仍剩有可用额度的代理机构,应加上其上一轮未用完的额度。
  第十一条 日常计分当前得分少于60分的代理机构,暂停其参加随机抽签的资格。该机构应当立即开展整改,并在整改工作结束后书面上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再视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现场摇珠抽签资格。给予恢复资格的,当前得分以65分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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