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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开展我区政府采购服务保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有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但其中保密、应急、重大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应当由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三)区交易中心应严格审核采购条件,对如下项目应拒绝受理:
  1.无资金来源的项目;
  2.在采购需求中带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
  3.汽车采购项目无定编证明、非定编管理类汽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采用公开招标、电商、竞价以外方式采购无批准文件的。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单项或同一品目采购预算总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区交易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
  (二)非公开招标
  单项或同一品目采购预算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购单位可向财政局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3)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2.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竞价
  根据《采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电商无法提供的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电商供货价格虚高的货物,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特别规定的项目,可实施公开竞价采购。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
  (1)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
  (2)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
  (3)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4.跟标采购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1)情况紧急;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4)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
  (1)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采购标的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3)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4)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公开。
  5.自行采购
  可以实施自行采购的项目包括: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龙华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3)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自行采购:
  ①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②由政府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
  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无法通过集中采购程序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④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根据《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采购单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2.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适用各自的采购模板,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模板要求实施采购,不得将应分开招标的不同类别项目合并招标;禁止通过非同类的合并进行需求定制,禁止在资格条件中设定特殊门槛,影响公平竞争。
  3.禁止直接委托。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委托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供应商,也不能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禁止转包,规范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合同转包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如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分包的事项和要求,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属于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龙华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表》(附表1),提交材料报财政局审批。
  2.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在申请材料中应当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征求意见公示表》(附表2)。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采购单位针对异议事项答复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由财政局进行处理。
  3.财政局在收到齐备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项目采购方式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有关规定情形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
  (1)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政局审核批复。
  (2)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属经公开招标失败后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财政局审核批复;不属于经公开招标失败后改变采购方式的,由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批复。
  4.根据《采购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密项目申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先报保密机关对涉密项目进行认定。
  5.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原招标文件、参加公开招标供应商名单、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及其它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6.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
  7.规范责任承担。非公开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所提供的情况、依据不真实造成质疑投诉或者引起社会反响,或是被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问责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8.财政局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批复文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三)竞价采购
  适用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竞价采购的具体实施标准按区集中采购目录具体规定执行。
  2.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时,同一品牌的产品若同时有2家或2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参与竞价,只作为一个有效供应商计算,在此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准。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2家(即参与竞价的品牌不足2个)的,竞价失败并重新采购。
  3.符合竞价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2家或2家以上(公务车竞价项目除外)。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且竞价有效期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竞价需求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包括不得要求设置个性化电脑开机画面,不能要求竞价时提供产品样机,不能要求非故障情况下的备机数量等。
  (四)自行采购
  适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各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同时做好数据统计等留存工作。
  2.采购单位应加强自行采购内部制度建设,按照《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流程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内部运作。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及龙华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的,应按照各采购单位内部规程进行采购。自行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履约情况应作为以后确定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4.属于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自行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项目有关情况在区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告(涉密项目除外);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将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附表3)。
  5.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不得支付全部款项。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30号)及龙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相关申报资料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区财政局或区发改局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审批手续,经区财政局或区发改局批准后再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内部流程和制度,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采购单位在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时,需填写进口产品申请表,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
  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1.采购单位申请进口产品申请文件;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表4);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四、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计划申报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报并送审采购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至区交易中心。
  (二)采购申报
  1.采购单位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向区交易中心提起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包括申报书名称、品目大类、采购类型、计划条目、资金来源等。
  2.涉及以下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1)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进口货物的或采取资格标形式采购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区财政或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
  (2)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查采购申报
  (1)区交易中心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审核;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区交易中心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2)根据《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不得设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不得引用某特定供应商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参数;不得针对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量身定做;在采购标的不排斥进口产品时,采购需求也不得对国产产品进行歧视;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等。特别是以下条款要进行严格把关:
  ①明确厘清和界定废标条款与评分条款,尽量增加客观分值比重,减少主观分值比重,禁止出现由专家自由裁量的“灰色”条款或“两可”条款;
  ②严禁通过技术参数和指标直接围标或间接排斥潜在供应商,尤其是对于设置大量扣分项、加分项或其他约束条款来定向招标或竞价围标的采购需求,集采机构应当依法核查;
  ③资格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预算总控、单价分控、执行额度分配、据实付费标准等在采购需求、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中不得擅自变更。
  (三)按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四)选择采购平台
  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未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均应在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
  (五)合同公告和备案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做好相应的合同公告、备案工作。
  (六)合同履约及争议处理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付款,不得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及付款。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七)申请资金拨付
  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支付。
  五、明确特殊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资格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总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因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相关规定包括:
  1.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等情况。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招标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4.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项目,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5.资格标采购项目申报资料
  (1)经过核准的采购需求审批文件(采购单位采购申请审批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2)龙华区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附表5)
  (3)资格招标申请文件(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
  (4)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要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二)长期服务项目
  长期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相关规定包括:
  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并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服务期限到期后,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履行好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需求制定及质疑回复、合同签订及公告、项目验收及付款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内部管理
  采购人要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指派专责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采购业务;要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做好密钥管理、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参加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质疑和投诉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2012年9月13日印发的《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引(暂行)》(深龙华发财〔2012〕270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龙华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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