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及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6个配套文件《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预选采购工作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工作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与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建立我区政府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三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或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我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区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 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有关议题,提请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政府采购政策与重大事项,处理重大争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信息应同时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公布。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第九条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单位的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单位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采购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四)可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指区政府设立的,对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采购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进行投诉的处理工作; (七)参与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供应商库、专家库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跟标信息库等; (八)负责对采购文件的审核; (九)建立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特约监督员; (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采购单位应当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二)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四)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区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的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一般是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市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及项目后续询问质疑工作。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的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五)受采购单位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做好质疑复评与答复等工作; (八)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九)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部门可以专门抽取论证专家就采购文件、投标答疑等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可在市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申请。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咨询,解答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的疑问。按照论证提纲要求,论证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并按照论证提纲的其他要求进行论证;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负责论证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区财政部门、区政府采购中心做好质疑与投诉的处理工作; (五)论证专家必须与该项目有关人员无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必须在评审前主动提出; (六)论证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潜在供应商,不得收受潜在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论证专家不得对外透露与论证相关的情况; (八)参与论证的专家成员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后续评标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三)提出询问、质疑与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外,其他采购方式均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申报前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按《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经区财政部门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在区政府采购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实施时间,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申报采购计划。 属于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以下情形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一)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在立项时,将预算资金总额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计划,分成两个以上(含)而不进行集中采购的; (二)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单位以自行采购方式重复采购相同项目两次以上(含),且资金总额超过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
第四章 集中采购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集中采购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 我区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前应提供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位根据以下依据编制采购需求: (一)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或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二)实际工作需要与项目特点;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采购文件范本; (四)国家、省、市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五)《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细则》; (六)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类别,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 (一)经核准的采购计划; (二)采购需求; (三)确定投标最高限额。以下货物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申报前应当提请区预结算审核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额: 1.单项设备预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2.批量设备预算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3.区委、区政府要求的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的投标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四)涉及以下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采购进口货物的,应按《罗湖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提供区财政或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 2.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供区财政部门非公开招标的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审核;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予修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据区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预算或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等相关资料编制采购需求文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采购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或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区财政部门或区发改部门在批准前应进行调研论证并审核,涉及预算计划调整的还须经区相关会议研究。 采购需求变更的,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须经区预结算审核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重新审计,再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提前申报是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保障,采购单位一般应提前两个月申报,以避免因招标失败或者其他因素而影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也可以将采购文件的编制服务外包给具备编制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编制。 第三十条 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对采购文件有重大争议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采购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时间不计入编制采购文件的时间,但不得超过15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 论证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其论证结果采购单位应全部采纳。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采购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交区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解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需************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采购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处理意见修改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单位不得提出修改。 第三十四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加大竞争力度,对于招标需求已确定的同类零星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采用捆绑、打包或批量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但不同类项目不应打包采购。 如采购单位确实不能执行的,必须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程序从市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六条 参与过采购文件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标。 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与评标,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授权确定。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区政府采购中心可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外地评审专家,采取本地评标或者异地评标方式进行: (一)本地专家数量较少,总数量不足评审所需专家数量的3倍; (二)项目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三)较为特殊、敏感、复杂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应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投标供应商可在公示期内按照有关程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的提出与处理按《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细则》进行。
第二节 公开招标程序第四十条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 (二)对投标最高限额有要求的,投标最高限额应当在采购文件或澄清补充文件中明确,并应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 投标供应商对公布的投标最高限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有误差的,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整,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重新公布调整后的相关信息。 (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有权要求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 (四)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采购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受采购单位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评标定标分离的项目,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八)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交给采购单位确认; (九)对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标结果予以确认。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确认中标结果的,视为确认。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逾期不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工作周期。 (十)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公示。 (十一)因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 招标失败后申请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将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认定的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与采购单位以及特约监督员均可参与现场监督; (三)供应商的澄清或说明。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要求采购单位代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明。采购单位代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作出解释说明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初审,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五)符合性核查。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视为无效投标; (六)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与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单位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罗湖区政府采购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的,采购单位可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候选供应商中替补新的中标供应商。替补的供应商必须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公示。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程序第四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五条 谈判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购单位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推荐;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公开征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谈判供应商产生方法由区财政部门在批复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一并确定。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谈判开始之日的5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小组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3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现场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单位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单位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第五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四节 竞价采购程序第五十一条 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 (一)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 (二)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 (三)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第五十三条 适用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竞价之日的3日前公布采购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 (二)符合竞价条件的供应商根据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三)竞价采购应当以竞价有效期内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竞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五节 预选采购程序第五十四条 预选采购是指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选供应商,采购单位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预选供应商包括资格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 第五十五条 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非通用类采购项目,通过一次性招标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单次招标成本较高或同类招标次数较多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六条 预选采购项目管理应遵循《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预选采购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类预选项目应遵循《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节 跟标采购第五十七条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情况紧急; (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第五十九条 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跟标采购公告和被跟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告无异议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被跟标项目供应商按照被跟标项目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公告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按照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合同后,应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录,并监督其执行;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四)监督管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 (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事项; (六)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一)审批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跟标采购等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三)采购进口货物(区发改部门立项的除外)、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预选采购项目的审批; (五)受理异地专家的申请,并负责异地专家抽取工作; (六)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 (七)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八)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 (九)终止采购的; (十)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有质疑、投诉导致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 (三)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四)应该公开招标而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重大、敏感的预选采购项目; (七)区监管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六十四条 区发改部门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参加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区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责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的廉政监察。 第六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评分方法和标准等方式,建立健全我区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及采购单位的管理考核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我区诚信档案库并公布。 对诚信守法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特约监督行为应遵循《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工作细则》。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区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备案、验收、监督检查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编制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有效减少质疑与投诉,促进我区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适用本工作细则。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参照本工作细则。 采用预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编制应同时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预选采购工作细则》执行。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按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制定采购文件格式范本,实行模块化管理。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文件格式范本编制采购需求文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或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同等条件下扶持中小微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不断提高采购比例。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提供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以及下列依据编制采购需求: (一)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或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二)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特点;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采购文件范本; (四)国家、省、市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五)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九条 采购需求编制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货物类采购项目要具体、明确地描述所要采购的标的物及其配置功能要求、技术规格参数、性能和质量标准等内容;未经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批准,采购需求中不得出现“进口”字样。 服务类采购项目要具体、明确地描述项目背景情况、采购范围、管理要求、实施要求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建设工程外的网络、信息化等工程类采购项目,要具体、明确地描述项目的主要内容、工程特征、项目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提供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其中工程量清单应尽可能以国标清单形式提供,防止因项目内容、细节描述不清出现项目漏项情况;清单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和等级。 第十条 以下货物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申报前应当提请区预结算审核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额。 (一)单项设备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二)批量设备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要求的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的投标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审核;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予修改。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据区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预算或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等相关资料编制采购需求文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采购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区相关部门在批准前应进行调研论证并审核,涉及预算计划调整的还须经区相关会议研究。 采购需求变更的,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须经区预结算审核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重新审计,再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款,或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或制造商的特别授权; (三)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格条款;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与项目无关的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六)采购需求中指定特定供应商产品、商标、品牌或者原产地、专利; (七)以某个特定企业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指标,或者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尺寸、重量作为采购需求参数; (八)就同一项目向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九)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的不合理、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 第十四条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也可以将采购文件的编制服务外包给具备编制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编制。 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比重的,应当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估价。 第十八条 系统集成等综合性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供应商报价时参考。 第十九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单一设备或者以单一设备为主要采购对象的项目中,主要设备必须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参加竞争,如果有多个投标供应商以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视为一个投标供应商,并以最低投标总报价为有效投标。 第二十条 企业综合实力是衡量一个独立经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能力的指标。在采购过程中,考察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东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行业声誉、获奖情况、履约情况、以往信用情况等内容。 采购文件评标因素中设定企业综合实力的比重(即权重),货物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分值的百分之三十,服务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分值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一条 除了通过样品能明显判断产品质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 不同投标供应商必须各自提供样品,不得委托同一厂家或代理商提供样品。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对采购文件有重大争议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采购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时间不计入编制采购文件的时间,但不得超过15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 论证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其论证结果采购单位应全部采纳。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采购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交区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解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需************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采购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处理意见修改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单位不得提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因供应商资格条款过高原因引发数量不足导致招标失败的,再次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当降低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的倾向性采取有效的审核机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罗湖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预选采购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选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预选采购,是指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选供应商,采购单位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预选供应商包括资格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 以下项目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非通用类采购项目,通过一次性招标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单次招标成本较高或同类招标次数较多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预选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预选采购项目审批文件中明确预选供应商数量或比例、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以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 采购单位可通过罗湖区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 (一)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预选采购项目审批文件; (二)预选采购的具体需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具体可行的预选采购需求。预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预选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选供应商数量或比例、有效期限、供货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三)对预选供应商的考核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 (四)确定具体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方法; (五)确定具体项目成交价格的方式或标准; (六)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七)拟设定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等。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预选供应商的,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应当大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等于或小于规定数量的,需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预选采购项目的入选供应商名称及有效期限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抽签法。采购单位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并愿意参与具体项目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 (二)竞价法。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采购单位通过谈判或者网上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直接选购法。由采购单位在预选供应商库中直接择优选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成交价格为以下情形之一: (一)采购文件列明的方法; (二)预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折扣率或报价。 第十四条 服务类具体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服务期截止日应当限定在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限内。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所有预选采购项目的采购成交结果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报价、服务期、交货期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预选供应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采取现场检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预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评价,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采购中心。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将供应商履约评价列为评审因素加入采购文件,作为以后采购评审和合同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预选供应商的退出和补充机制。 自动放弃资格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取消资格的预选供应商,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预选供应商库中对其予以剔除。当剔除的供应商达到规定比例,或因采购项目内容增加、范围扩大导致供应商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采购单位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预选供应商库予以补充,新补充入库的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的失效日应当与原供应商库一致。 第二十条 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认定证据充足的,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暂停或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预选供应商资格;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非法转包、挂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三)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回扣或好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五)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 (六)履约情况评价为不合格; (七)货物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八)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预选采购项目要求的入选资质条件; (九)在预选采购有效期内响应次数相对于受邀请总数的比例未达到百分之六十或者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比例; (十)拒绝执行预选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罗湖区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后续管理按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中标(成交)供应商及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和档案。 第五条 采购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单位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第七条 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区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 (四)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货物类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合同验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区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可参与配合,并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加; (三)对于重大敏感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直接指定项目参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评价标准、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并及时反馈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证明是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未及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违*********采购合同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当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可对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有质疑、投诉导致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 (三)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四)应该公开招标而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重大、敏感的预选采购项目; (七)区监管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采购中心检查发现合同履约过程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工作细则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送审和备案的; (二)合同履行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履行验收规定的; (三)擅自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五)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履约纠纷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自行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协调;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由合同当事人提请区财政部门处理; (四)合同当事人不接受区财政部门处理结果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将供应商履约评价列为评审因素加入采购文件,作为以后采购评审和合同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单位在原合同到期日前6个月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出具履约评价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区财政部门决定续期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予以公示。 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24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罗湖区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 质疑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投标的质疑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招标活动进行询问与质疑,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适用本工作细则。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我区采购招标项目的,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与事实根据。 质疑受理按照“谁组织,谁受理”的原则,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受理所组织的采购招标项目的质疑。 第四条 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招标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具体的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招标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招标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其中,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下列情形: 一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是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是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对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与专业机构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与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周期。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二)质疑人是法人的,质疑文件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质疑的,质疑文件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文件,质疑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有明确的质疑请求、质疑对象及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具体权益,合理的事实及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内容。 二是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及其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监督管理部门及特约监督员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一)中心工作人员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招标规则与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无效质疑。如供应商对沟通情况满意,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需经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实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交给区政府采购中心; (三)质疑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质疑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否则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四)质疑文件内容符合规定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质疑文件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质疑文件复印件发送给相关当事人; 二是分别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进行相关调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议; 四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五是组织听证会进行论证调查。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可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八条 采购单位(建设单位)、评审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 第十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 (一)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存在无效质疑、虚假与恶意质疑的供应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提请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将其行为纳入我区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为评标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参与我区采购招标活动的资格或其他处罚。 第十二条 为确保质疑有序进行,供应商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质疑事项被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受理(含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的,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十三条 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区财政部门 提起投诉。 第十四条 质疑处理期间,一般不中止采购招标活动,但区财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处理期间,区财政部门可以中止采购招标活动: (一)采购招标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招标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建设单位)和参加采购招标的供应商。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区财政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中止采购招标时间不计入采购招标工作周期。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招标的,中止采购招标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正常的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罗湖区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 特约监督员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区的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是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的以独立身份对我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胜任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三)关心我区采购招标工作,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从事此项工作; (四)我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权:有权监督区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情况;有权监督我区政府采购活动;有权监督相关的评标专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并进行评判; (二)知情权:有权获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信息;有权获悉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但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的除外); (三)建议权:有权建议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制止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行为;有权对我区政府采购程序、操作规程及其他制度提出制定、修改、废止的建议;有权对我区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举报权:有权举报我区具体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反映权:有权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有权向区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参加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对我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我区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四)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区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以及违法违规情况; (六)主动、积极地反映公众呼声。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的政策法规与纪律的规定,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得为本人或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 (三)严格遵守我区政府采购程序和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客观公正; (四)不得私下会见监督活动中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接受上述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等各种好处; (五)应积极参加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监督、培训、座谈会等活动,一年缺席活动3次以上(含)者视为自动放弃特约监督员资格; (六)不得以特约监督员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七)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特约监督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政协办及区直机关党工委提出推荐特约监督员的申请,请上述机构按照条件和数量推荐特约监督员;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推荐人选登记造册,及时开展我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以及特约监督员职责等方面的培训; (三)培训合格后,向合格人员颁发《罗湖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资格证》。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可续聘,续聘任期亦为两年。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任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予以解聘,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一)不符合特约监督员条件的; (二)不积极履行特约监督员监督职责的; (三)因自身因素不适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本人主动请辞的。 第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抽取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开标与评标全过程监督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期统计特约监督员参与意向反馈情况; (二)提前一日向意向特约监督员发出邀请通知,邀请其对项目的开标与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特约监督员后,应主动向其介绍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被选取特约监督员与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有利害关系是指以下情形: (一)是该项目前3年内的投标供应商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是该项目前3年内的投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 (三)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与该项目前3年内存在劳动关系; (四)与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平性的。 特约监督员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宴请、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私下会见当事人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政府采购当事人申请特约监督员回避的,应于专家评审前提出。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应当场作出决定,并应通知相应当事人。 第十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政府采购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五条 特约监督员参与监督后,应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及时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为特约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特约监督员参与培训和监督检查活动,提升监督水平。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确定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特约监督员联系,直接听取和处理特约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做好协调联系工作。 对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办理落实,并在10日内向特约监督员答复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罗湖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供应商 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区财政部门通过各类渠道采集的供应商的诚信信息,按照区财政部门制定的诚信评价标准对其诚信行为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对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简便高效及一处受罚、全市受限的原则。 第五条 对供应商诚信行为实施分类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诚信管理政策,负责审核履约评价信息,负责处理诚信信息申诉。 区属采购单位应当配合区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履约检查、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区财政部门有关通知、区采购单位履约评价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章 诚信信息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分为以下几类: (一)市场行为信息,是指供应商参与市、区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中因未遵守政府采购、纳税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受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所形成的诚信信息; (二)履约行为信息,是指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根据采购单位对其履约或售后服务做出的评价,由市、区财政部门所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其它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八条 供应商的诚信信息来源渠道: (一)市、区的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对供应商做出的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区财政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违*********采购招标投标文件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 (三)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四)采购单位做出的履约评价; (五)其他渠道。 第九条 受到市、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其信息记录永久保存,不得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中撤销。履约评价差等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自列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之日起2年内不得撤销。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申报成为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已注册为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视为建立了基本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供应商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进行变更。 涉及到在罗湖区有正在投标、中标后履约等情况的,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查实为弄虚作假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将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分等级对供应商做出履约评价,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履约评价由采购单位向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验收完成后提交,对于长期服务合同原则上每年度提交一次,评价对象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情况。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十四条 供应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一)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供应商行为予以通报的; (三)区财政部门依据区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提交的第三方履约检查报告对供应商做出相关处罚措施的; (四)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 (五)区财政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供应商履约情况,对供应商做出履约评价差决定的;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或评审专家出具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认定供应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文件规定行为,但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或情节轻微未受到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市、区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文件相关规定行为,并要求记入诚信档案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并禁止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被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且在有效期内的。 供应商以上行为一经认定,按照一处受罚、全市受限的原则,在全市政府采购范围内暂停其投标权限。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受到市、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统一适用。市、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深圳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中录入违规供应商的处罚信息或者锁定其投标权限,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供应商,在记入诚信档案前,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认为诚信档案记录有误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辩或澄清。 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供应商的申辩或澄清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与。 经核实诚信档案记录确实有误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予以撤销;如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的,经其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采取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分类如下: (一)A级供应商: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审核通过后,成为注册供应商,默认为A级供应商。 (二)B级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需在评标时给予扣分的供应商;或者受过禁止投标处罚,处罚期已过或受过曝光处罚的供应商,均为B级供应商。 (三)C级供应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供应商,为C级供应商。 (四)D级供应商:为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审核通过成为注册供应商后,三年内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级别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一)供应商经认定为B级、C级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认定为A级供应商; (二)未受过处罚的D级供应商,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可以成为A级供应商;若受过处罚的D级供应商,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B级供应商; (三)C级供应商在禁止投标期限届满后,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可认定为B级供应商; (四)A、B两级供应商若在三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投标项目,将按D级供应商认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分项中应设置诚信分,分值占比5%-10%,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投标截止日的投标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履约情况及其它表现,作为其诚信评分的依据,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换算,具体比例和计算规则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评标环节,将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违规违约等处罚记录,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供应商的注册与违规信息在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诚信等级为B级,或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或情节轻微未给予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评审扣分。诚信分均为0分。 (二)价格上浮。采取价格评比(如最低价法或“N+2”法)的项目,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少于10%。 (三)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应增设一条“在诚信管理中受过主管部门通报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重点监管。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所有项目(包括采取定性评审法、自定法、抽签法的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等)将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情况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对该项目的合同签订、备案、执行、验收、支付等全过程进行重点监管。 (五)不予续期。采购单位申请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延长,或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的,均不允许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供应商进行续期。 上述措施的实施期限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诚信等级为B、C的供应商,其相关信息在深圳政府采购统一平台集中曝光。 曝光期限应当不少于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期限或曝光期限。对于没有明确处罚期限或者履约评价差的,曝光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诚信等级为C级。应当将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做出罚款、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应当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诚信档案及诚信等级信息有误提出申辩或澄清的,参照质疑及投诉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常委,区人大正、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罗湖法院,罗湖检察 院,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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