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
工程咨询
工程监理
 
招标代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招标代理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及《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修订版)》(深宝府办〔2019〕17号),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规模标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即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建设施工工程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
  第三条 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单位称为建库单位;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具体建设工程的单位称为用库单位;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称为入库单位。
  第四条 预选库按照“谁建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统筹预选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库单位将日常管理结果及时报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安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预选库的运行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选库的设立

  第五条 预选库的建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等级、企业服务优势(含企业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获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纳税情况、抢险救灾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
  建库单位应事先编制择优工作规则并报区纪检监察部门,明确择优要素、择优标准、择优方法等。择优工作规则和清标报告作为入围委员会的参考依据。建库单位可以参照宝安区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入围和定标工作指引编制择优工作规则。
  预选库的更新可采用经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三类预选库。
  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组别的总承包商组成。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景观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组别的专业承包商组成。
  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不适用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应由预选中介机构库承担的结算审核)、房屋安全鉴定等组别的服务承包商组成。
  第七条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承包商预选库组别。行业主管部门如有需求,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建筑工务署联合组建并管理新增组别的预选库。联合组建方式及共同管理方案应报双方分管区领导同意。
  第八条 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组别申请加入上述预选库,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第九条 建库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建库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示;承包商提交加入预选库申请时,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各预选库自启用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建库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对预选库名录进行清理;建库单位每年根据使用及清理情况,对预选库名录进行增补,增补家数由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预选库名录有效期满后,建库单位按照本办法重新建立或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更新预选库。
  第十一条 申请入选预选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不需要具备的除外;
  (三)受理申请前3年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有满足需求的固定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资信及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八)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四)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十四条 预选库周期内承包商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或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进行补充录取。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下同)应当在相应专业组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选定承包人。
  第十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计划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资金安排的批文或区政府、区属部门、街道办、区属国企有关会议纪要;
  (二)施工类已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施工图预算文件审核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发包前应当将施工图预算文件报区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已编制合同文本;
  (四)有满足发包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预选库内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用库单位可以自行办理发包事宜,也可以在宝安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内发包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库单位发布发包响应公告
  用库单位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包响应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发包的组别、资质条件、确定承包人的方式、合同价、是否自主报价、工期、施工图预算文件、合同文本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用库单位设置的资质条件,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用库单位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价上限(或其对应的净下浮率),并允许入库单位自主报价。
  (二)入库单位响应发包
  对应组别满足资质条件的入库单位,在公告发布期满前,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响应发包;用库单位要求自主报价的,入库单位应进行报价。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响应同一小型建设工程;
  (三)用库单位确定承包人
  用库单位应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工程承包人:
  1. 施工类别:(1)用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承包人;(2)用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选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承包人;(3)确需立即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可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实施;
  2. 服务类别:(1)用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承包人;(2)用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抽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选取确定1名承包人;(3)用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选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承包人;(4)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用库单位可直接委托预选库中对应组别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
  如只有一家入库单位响应发包,可以直接确定该入库单位为承包人;如无入库单位响应发包,用库单位可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直接委托预选库中对应组别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实施,但委托的工程内容、合同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否则需要重新发包;
  按照本条款相关规定,将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的,可以不进行公告发布及响应的程序,但用库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委托方式及承包人等信息报区交易中心登记,由区交易中心汇总后定期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结果公示
  用库单位在确定承包人后,应当将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选取(抽取)的入库单位(如有)、发包结果等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五)合同签订
  用库单位打印发包结果通知书,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六)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用库单位签订合同或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用库单位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按本条款程序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预选库外的承包商实施:
  (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组别承包商的;
  (二)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相应预选承包商名录且协议期未满的;
  (三)对工作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小型工程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可将该工程直接委托给库外企业实施;
  (四)我区区属国企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已入库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将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委托其实施。
  第二十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发包情况每半年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此类承包商应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纳入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做好履约评价等工作,当承包商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的,不再允许建设单位将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委托该承包商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响应;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
  (四)不从事围标、串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在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环节与承包商串通,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预选库专项履约评价时间节点要求,向建库单位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自发现起1个月内报建库单位,由建库单位经核实并向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后,将其直接清出预选库,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
  (一)已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拒绝承包政府部门按本办法发包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
  (五)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六)不响应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超过一年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清理出库情形的。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被建设单位反映有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承包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并报建库单位暂停其承揽小型建设工程资格三个月。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承包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并报建库单位暂停其承揽小型建设工程资格,根据相关查处结果及本办法之规定,确定清出预选库或解除暂停承揽小型建设工程资格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组建新增预选库组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预选库招标方案或管理办法中设立预选库的监督与管理办法,明确用库单位对预选库进行动态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预选库动态管理专项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或建库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报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其缺额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或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进行补充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被暂停承揽小型建设工程资格、清出预选库和补充录取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四年。《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宝规〔2017〕6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下一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5. 国建数智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国建数智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17楼
电话:0755-25599238      邮箱:guojian@chinaguojian.com      传真:0755-25568000      粤ICP备2024200562号       网站建设:鼎诚互联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443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